博科测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内容摘要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5-01-08 17:14:39(原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概览 企业名称: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417.291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景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 5月 1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 2月 24日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20号 邮政编码:101102 手机号 传真号码 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主营业务 博科测试是一家通过采用现代测试与试验技术来提供智能测试综合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主营业务为伺服液压测试设备和汽车测试试验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系统集成等综合服务,其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1. 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车制造厂商、车辆研究所设计伺服液压检测系统解决方案,并提供方案所需的伺服液压测试设备及有关技术服务,以实现用户对不同工况下振动模拟试验或结构加载试验的测试需求; 2. 为整车制造厂商、零部件配套厂商、车辆研究所设计并提供汽车测试试验系统解决方案,包含方案所需的汽车测试试验设备及有关技术服务,以实现用户对整车及零部件的检测及试验测试需求。
(三)核心技术 公司在伺服液压测试领域和汽车测试试验领域获得多项技术突破,并具备了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能力。核心技术包括: 1. 多功能运动模拟与振动高精度控制技术 2. 高精度分布式数字控制硬件集成技术 3. 高精度双出杆静压轴承作动器设计技术 4. 恒压变量式大型动力油源系统模块设计与集成技术 5. EASTING整车下线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制造技术 7. 新能源车辆下线测试设备的设计及制造技术 8. EASTING实时控制技术 9. 汽车电子模块测试及校准技术 10. 视觉识别及图像处理开发技术 11. 嵌入式测试仪器开发技术 12. NEBULA实时控制器及控制软件平台技术 13. 整车在环无人驾驶检测系统设计开发技术 14. 新能源车整车实验室开发及测试技术 15. 智慧物联网系统搭建技术及高端测试分析软件开发技术
二、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1,472.4306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每股发行价格:38.46元 发行后每股盈利:1.60元 发行市盈率:24.00倍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0.47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68元 发行市净率:2.45倍 发行方式:这次发行采取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三、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保荐代表人:杨雯、薛万宝 项目组其他成员:丁宇星、李嘉霖、臧恩铭、张宗平、吴左君、林伟、谈哲远、高一珂
四、保荐人和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人通过中证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76.691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 4.00%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不是满足《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 发行人的设立时间及组织机构运作情况 2. 发行人财务规范情况 3. 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4. 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5. 业务、控制权及主要人员的稳定性 6. 资产权属情况 7. 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 8. 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 9.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六、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这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七、保荐人对公司是不是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定位的核查 发行人注重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积累了众多技术成果,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公司具备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报告期内业绩呈增长态势,所处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广阔,具有成长性;公司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有关要求;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要求
九、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在这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包括: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加强完善防止大股东、另外的股东、关联机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加强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加强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别的文件 5.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 持续关注发行人做担保等事项,发表意见 7. 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管理层变动、市场营销、核心技术等情况 8. 根据监督管理要求,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 保荐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法律法规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 10.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对应的责任 11. 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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